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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关于令和元年外观设计法的改法 2020年7月7日
  • 1. 概要
    2019年5月17日颁布的对外观设计法的一部分进行改法的法律于2020年4月1日施行。

    2. 主要改法内容
    主要改法内容如下。另外,关于(1)和(2),在以下以后进行详细的说明。
    (1)扩充保护对象
    将未记录、未显示于物品的图像(即、GUI本身)、建筑物的外观设计、室内装潢规定为新外观设计法的保护对象。
    (2)修改关联外观设计制度的规定
    (a)关联外观设计的可申请期限延长至从本外观设计的申请日起算10年以内。
    (b)允许仅与关联外观设计类似的外观设计。
    有关详细信息,请查看附页。

    (3)修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
  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修改为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起25年。
    (4)简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手续
    (a)引入多个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。
    (b)废除物品的分类。

    (5)扩大间接侵权规定。
    通过规定“知道该物品等用于其外观设计的实施”等主观条件,来取缔以避免取缔为目的而将侵权物品分割为构成部件来制造、进口等行为。

    3. 本事务所的评论
    通过这次的改法,可以说大幅提高了外观设计制度的便利性。特别是,图像外观设计的规定和关联外观设计制度的改法,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影响很大,能否灵活利用新的制度,对于竞争优势也会产生差异。
    如果有关于这次改法内容的不明之处以及灵活运用方法的咨询等,请随时联系。

  • 取消日专局相关手续的签字
  • 以往在向日专局递交的手续文件中,需要盖章或者签字的部分,今后不再需要盖章或者签字。
    例如关于委托书(证明代理权的文件)和新颖性宽限期手续的证明文件(专利法第30条第3款),可以省略申请人的盖章或者签名。
    但是,对于申请人变更和权利转移时的转让证书等,由于伪造而导致的危害较大,仍然需要申请人等签名。